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几户业主擅改管道 多栋居民无气可用
来源:南国早报 | 发布时间:2013/6/23 | 浏览次数:

  本报南宁讯 (见习记者韦宏宁)近日,南宁市民族大道凤岭某楼盘二组团的部分业主向本报反映,该小区2012年5月份交付的房子,到现在管道燃气还没有开通。对此,该小区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,个别业主擅自改动燃气管道才导致工程延期。目前,相关协调工作正在进行中,预计1月15日可开通管道燃气。

  业主杨先生说,他所在的二组团2012年5月28日就交付了房子。当时开发商承诺,小区会在2012年9月底开通管道燃气,结果至今未开通,该组团15栋、16栋、19栋、20栋、26栋以及27栋已经入住的业主到现在都没有燃气用。

  后来杨先生才听说,这几栋楼房楼顶的管道燃气,被一些住大楼顶部的楼中楼业主在装修房子的过程中改动了,因此不具备验收的条件。他觉得这完全是开发商的责任,因为开发商没有起到监督的作用。业主为此多次找开发商,但都没有得到答复。

  该小区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解释道,南宁市燃气管道公司已经于去年12月对二组团这几栋住宅楼的公共燃气管道进行了验收。但因为有6户业主在进行房屋装修时,擅自将燃气管道封闭和覆盖,导致那次验收没有合格。这几栋住宅楼的燃气管道因此全部无法正常开通。

  该负责人说,发现情况后,物业方面曾多次发出整改通知,但未得到配合。之后,他们与燃气公司积极协商,同时,一方面督促擅自改造燃气管道的业主缴纳改造费用,一方面对于坚持不予以配合的业主,将其已对燃气管道产生影响的设施进行强拆。目前,整个燃气管道的整改工作已在有序进行,预计本月15日就可以正常开通。

  该负责人提醒,小区住户占用楼顶,把部分燃气管道包封、暗埋的行为十分危险。这样一来,会使管道的维护工作变得困难,使管道极易生锈腐蚀,容易发生管道燃气泄漏。如果市民想改造穿越楼顶公共场所的燃气管道,须有开发商或物业管理部门出示同意使用的证明,并去南宁燃气管道相关部门提出迁移管道的申请。经同意后,燃气管道相关部门会派出工作人员,对管道进行迁移改造,但迁移改造的一切费用,由需要迁移者负责。

  记者了解到,我国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》第36条规定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毁损、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,不得毁损、覆盖、涂改、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。

  该条例第51条规定,侵占、毁损、擅自拆除、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,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,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;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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